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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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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好作文美丽的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委托行(优秀10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行 篇一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参加_________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_________(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行范文 篇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

XXX支行:

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授权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法人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 纠纷一案中,代委托人领取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庭前法院送达的资料。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之日起至前述事项办理完毕止。委托人若确须委托受托人开庭的,将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关于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xx银行 (网点全称): 我单位(公司)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人到你行办理以下业务: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单位)名称:

受委托人之一: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之二: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授权权限: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的人。权限为:

一:我方办理我方在你行开立的以下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1、*************

2、***************

3、(二)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二、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权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三

中国xxxxx银行重庆綦江县支行: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因 不能到现场开户,特委托 (与本人 系 关系,身份证号码: )

前来办理个人活期结算帐户开户事宜。

本人郑重声明:被委托人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特别提示:被委托人前去开户时,必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指摸):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四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委托事项:兹委托 同志全权代表本单在农发行办理所有评级、受信、贷款等有关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文件的签字,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办理完为止。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五

建行武宁支行:

兹有我公司员工刘会洋、柯秋连、曹伟兵、刘正安、吕召强、曹宇田、柯洁玉、曹宇实、冯灯君、曹树洪、曹落、曹启胜、曹子维在大湖塘南区钨矿上班,由于工作繁忙及交通不便,因此委托公司出纳邹隆凤代他们办理银行卡。

请予办理为盼!

委托单位: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8日

委托行范文 篇六

「关键词委托执行 执结率 执行效果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最高院、省高院等已出台多项关于加强委托执行的规定,但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在操作过程中与规定的初衷相违背。委托执行案件虽然占执行案件的比例不大,但是对这部分案件执行不力,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未搞好。下面从委托执行的优势、不足及其完善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委托执行的优势

委托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和执行方式,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是当今世界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同时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在直接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与当地法院是难以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在表面可能超然置之度外,背后却可能设置障碍。而委托执行模式的优点就是把种种处于隐性状态的地方保护主义统统暴露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必定有所收敛。

第二、有利于排除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外地执行,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执行人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得不到及时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执行最终只能无功而返。而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便于主动向执行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和具体方案,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瓦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案件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有利于节约成本。在直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的执行人员(有时需要当事人的陪同)到外地执行,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地浪费,而委托执行则有利于节约资金等。

二、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

在委托执行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

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执行出去的并不多,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执行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过对方法院的同意,这就增加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同意委托。申请人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不全力给与执行,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受委托法院轻视委托案件,真正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较少。委托法院不是建议中止就是程序终结。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的积极性。

(二)立法滞后,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不健全。

我们国家至今还未颁发《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执行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规定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如:办理委托手续的期限规定过长、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职责不分明、对委托案件,经受托法院多此催办受托法院仍不予复函的委托法院如何处理等等。总之,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委托执行运转不畅、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一个基层法院要将外省的案件委托另外一个基层法院执行,那么这个委托法院就要先将委托手续转交给其所属的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再将该案委托在受托法院所属的高级法院(按照规定,只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办理委托手续),而这个高级法院又要将该案转交给受托法院所属的中级法院,再由这个中级法院把该案转给受托法院立案执行。一个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至少要牵扯到五个法院,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由于案件周转的法院较多,一旦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委托法院就难以回答,不知道这个委托案件运行在哪个环节上,也不便权利人与受托法院的联系。遇此情况,有的当事人就会认为好不容易打赢的官司,到该实现权利的时候,竟一时找不到自己的案件,致使当事人对委托法院产生误解,认为委托法院在“甩包袱”、“推诿”,以致当事人上访甚至闹事。另外,一个委托案件,从委托法院发出到受托法院收到,由于中间周转的环节太多,还会造成委托案件流失现象。一个案件委托出去了,几个月后没有受托法院的回函,经催办才发现受托法院根本没有收到该委托案件,而这时再补办委托手续,早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而这时如果采取异地执行,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的规定。

(四)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

有些受托法院,一方面指责外地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自己也自觉不自觉地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自觉或不自觉地充任了为本地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执行受委托的案件时,该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措施,这种司法协助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导致了法院间互不信任、互不协助,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改革和完善

在分析上述委托执行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后,我们对委托执行还是应该持肯定意见的,但是对于不足之处我们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一)尽快制定、完善《强制执行法》。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强制执行法》,但从《强制执行法》征求意见稿看,只有简单的二条,所以,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各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还是执行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

机关解决,尽快制订、完善强制执行法,并将委托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执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使委托执行工作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 (二)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期限。

将委托法院在立案后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由一个月内缩短为七日内;周边相临的本市辖区的法院之间,可以直接委托,受托法院不得拒绝,并相互协助,必要时可共同操作;如果遇到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相距较远的情况,可以通过所属的高级法院委托,但各级法院都应在收到委托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转交出去,不管是委托法院还是转办法院,都要认真负责。委托法院一定要按照规定,准备委托手续,材料要齐全,注意要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清楚,防止因委托手续不规范而被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从而导致变相的延长周转委托期限这一现象的发生。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在三日内电话告知委托法院,以防止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委托进展情况时,委托法院无法回答而造成权利人误解。

(三)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

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0日内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即可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案件通知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如果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均为基层法院的,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个月内仍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中级法院进行同级催办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6个月内仍未结案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高级法院并由高级法院向受托法院的高级法院进行催办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关于催办委托执行案件的所有材料,均以所立的执委字号形成副卷。如果委托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件以执行完毕报结,如果该委托案件因法定原因造成无法执行,要将受托法院提供的不能执行的相关证据附卷后,以中止或终结执行报结案后,把该案作为立案时执委字号副卷立卷归档。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

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为理由而要求采取异地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批,凡认为应当委托执行的,坚决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执行,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同时,还要对下级法院委托出去的案件严格把关,以防止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甩包袱”或“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待”,而将不得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其他辖区的法院执行,造成委托执行工作的混乱;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只要委托手续齐全,就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开始执行,对于受托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开始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对于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作出交叉、提级执行的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七

xx-x银行xx支行:

本人xx(身份证:xx-xxx-x),于200x年x月x日在贵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因本人工作的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银行卡冻结的相关手续,现授权我弟弟xx-x(身份证:xx-xxx-xxx-x)到贵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皆由本人负责!望给予办理为谢!

委托人:xx-x

委托日期:

委托行 篇八

一、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备的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要件。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和评估各种有利和不利于国家的要求时,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他甚至认为“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通过把规则程序化可以使国家及其权力行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范体系,其巨大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至今为止,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因此对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事实上是一个授与受委托人得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其公布的范围,应以受委托人行使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当行政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等行政委托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因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完成以及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超越授权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利用受委托权力违法乱纪等原因而导致行政委托解除时,也应该将行政委托变更及消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没有公布文件的效果因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文件的内容而不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不因为未遵守文件的规定而丧失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制裁。”已经公布的文件,“即使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文件的适用。”另外,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时,委托行政机关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以便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委托行为予以审查,一旦发现违反法定要件的委托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后规定期限内,应将行政委托书副本交同级法院备案。

(二)实质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 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人含义和范围

所谓受委托人,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见,受委托人的行政法地位非常特殊:其一、受委托人是不具有特定行政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特定行政权力的获得是基于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其二、受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概括性权力,而是专门性的权力,其范围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只能拥有委托书中授与的特定职权,如果受委托人行使的公权力超越了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对于该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受委托人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受委托人的行政责任;其三,受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受委托人在处理自身固有事务时不享有公权力,只有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才享有行政职权;其四,受委托人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其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然,如果受委托人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属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如被委托在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处罚的某公民,他在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执罚证”,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三、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行 篇九

委托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

本人因为外地工作原因,暂无时间回家,现我正式委托受委托人为人,代表我到金溪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所需的相关手续。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

委托人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范本二

本人xxx(身份证号:),现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安丘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现委托xx (身份证号:)全权本人前往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授权有效期:

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

范本三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我叫×××,男或女,××岁,家住××县××镇××巷×号×单元××室,因本人现在在××工作,不能回××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手续,特委托我家人或朋友×××,身份证号×××××××××,来你处办理签注手续,望准为盼。

委托行 篇十

公积金委托扣款和银行托收的区别是还款方式。公积金委托扣款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好作文○www.haozuowen.net(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账户余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一种行为。银行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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