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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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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好作文勤劳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整理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优秀4篇,欢迎参考阅读。

保密管理制度 篇一

一、保密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二、保密原则

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下原则: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听的,绝对不听;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三、保密内容与方法

1、文件的保密环节包括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

2、保密文件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绝密,第二级为机密,第三级为秘密。

(1)绝密

①公司有针对性的竞争策略和计划;

②交易商有关资料;

③尚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

④其他绝密内容。

(2)机密

①公司发展规划;

②公司事故调查报告;

③公司领导的人事档案;

④尚未公布的公司机构改革方案;

⑤员工个人的薪金;

⑥其他机密内容。

(3)秘密

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传达的公司办公会议内容;

②不宜对外单位公开的内部规章;

③尚未公布的'人事处罚决定;

④其他秘密内容。

3、保密文件的复制

(1)保密文件的复制由董事长或主管副董事长批准;

(2)复制保密文件,应派人在复制现场监督;

(3)保密文件的复制情况应予登记。

4、保密文件的发出、传递、签收、保管

(1)发出保密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2)行政部经理负责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其他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由秘书负责;

(3)保密文件的接收人,应在接收记录簿上签收。接收人应对保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在办公桌上堆放,不得携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4)经批准由个人保存的记有秘密内容的记录本等应防止遗失。离职时,应清理交回公司。

(5)绝密文件由行政部经理直接保管,其他文件由行政部(档案室)保管。

5、保密文件的查询和借阅,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6、保密文件的解密和销毁

(1)保密文件的解密有两种形式,一是因正式公布而解;二是经鉴定已丧失秘密特征而解密;

(2)因公布而解密的,由保管人确认;

(3)经鉴定解密的,鉴定由保管人提出;

(4)经鉴定已丧失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应销毁;

(5)解密与销毁应报董事长批准

(6)销毁保密文件,应有两个监销人,并制作销毁记录。

四、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据《人事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保密规章制度 篇二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保密制度 篇三

1 总则

1.1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 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义务保守在甲方任职(试用、实习)期间所得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内容;

2)乙方在离开甲方后的三(3)年内不得将获得或者接触到的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包括有或无意)使用或泄漏给第三方;

3)如乙方违反以上1)、2)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以下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①乙方披露或使用以上商业秘密所获得的一切收入;

②对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承担的连带责任;

③对调查侵权人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④甲方因乙方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包括代办中心、机关党委,下同)和各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心各处、各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五条 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自行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度,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省军级以上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相应密报,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秘书处定密审核员负责中心起草的密级文件的定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级文件。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 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人事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 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 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四章 定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

(一)初定。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

(二)审核。审核责任人(承办处室、秘书处核稿人、单位领导),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磁带等)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批。审批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或中心分管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任。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涉及1件以上绝密级、2件以上机密级或3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处室,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心内部集中处理、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场所,涉及秘密事项较多的领导干部办公场所,以及涉密会议场所,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按要求填写《保密要害部门登记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确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市保密局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模范地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密级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 不准用上内网的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个人不得保存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三条 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四十四条 不准为个人摘抄或保存密级文件,阅办完以后应及时清退。

第四十五条 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密级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清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 为中心领导服务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涉密事项,不得向他人传播。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中心拟公开发布或对外宣传报道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 凡公开或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秘书处审核,重要信息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发布。

第五十条 在中心网站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中心网站上,处理主任信箱和评议建议的投诉,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回复。

第五十二条 凡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公开。

第五十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八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必要时须在会场加设保密屏闭设施。

第五十五条 凡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九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涉密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录音带、录像等)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 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由秘书处统一集中交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章 涉外保密

第六十一条 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参加涉外工作和出国(境)人员必须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二条 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十三条 禁止携带涉密载体、涉密资料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国(境)禁止泄露涉密事项和信息。

第六十四条 涉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六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十七条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八条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件。

第六十九条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七十条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资料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一条 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当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应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七十三条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和教育检查

第七十四条 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的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各处处长负责本处保密措施的制定、监督、落实工作,同时,各处处长对本处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各处要把保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除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外,每年应结合保密检查,开展1—2次保密集中教育,督促本处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每年在五月份、春节前夕,中心将组织对各处保密工作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丢失文件、有无失泄密事件、保密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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