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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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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教师科学、合理地支配课堂时间,更好地组织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下是好作文勤劳的编辑为家人们找到的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优秀10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一

一、加强地方教育立法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发展,科学编制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及《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立法计划,目前,《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教育类网站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其他行政职权。取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申请人验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回头看,全面总结承接教育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二)依程序制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1件规范性文件,严格依程序登记备案,并抄送教育部。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2015年已结案10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为:合格卷9卷,其中有一件涉及审批权在教育部,未纳入评查范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近5年行政执法案例5件,其中行政调解案例2件、行政复议案例2件、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例1件。

(四)做好应诉和学生申诉处理工作。2016年,共发生5讼案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2起,委托法律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院已判决案件省教育厅均胜诉。接到高校学生申诉1件,未予受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通过云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公开信息2 500余条;受理网上件450余件,按时回复率100%;接听答复96128专线转接来电500余个,答复率达100%;按时答复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30件、投诉8件、建议2件。

(七)积极开展“双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教育网上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云南”。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开展随机抽查。

(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印发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精神,印发实施《云南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统筹部署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向全厅干部职工发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学习读本并组织学习。组织参加2016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及考试工作,全厅应参加考试362人,实际参加考试360人,参考率99.45%,合格率100%。

(四)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和七年级全面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2016年,全省共有135万人使用《道德与法治》教科书,其中,一年级68万人,七年级67万人。

(五)开展法律知识网络竞赛。组织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全省共584 538名中小学生参加初赛,325 991名中小学生完成复赛,云南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政策法规处邱言锋同志荣获优秀组织奖(个人)。举办云南省第三届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和竞赛活动,共417 474名中小学生及教师和家长参赛,参赛人数比第二届增加47.4%。

(六)组织参加宪法学习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按照小学、初中、高中、高校4个组别,各评选出省级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各组一等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组成云南代表队,参加首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全国总决赛,分获相应组别三等奖。主办云南分会场同步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

(七)组织参加第二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优秀多媒体课件资源征集活动。云南省投稿数居全国第9位,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

(八)继续开设“教育法治”专栏。重点宣传各地和学校“六五”普法先进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九)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录制“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电视栏目第14期节目(教师资格制度主题),于2016年5月4日在云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在云南教育网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宣传学习。

(十)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与云南法制报社联合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云南法制报》每周安排1期《校园与法》专刊。2016年《校园与法》专刊共出48期,刊登稿件483篇,向学校捐赠报纸4 000余份。

四、强化依法治校

(一)开展民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充实调整云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委员人员。组织机关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等7所民办高校章程进行审查、质询。

(二)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指导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二

关键词:政治学科;渗透普法;教育

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教师必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新课改后,在我们的政治课教材中,涉及到了很多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连的法律知识,如教材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教育权、隐私权、财产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进行网络交往,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法律内容等。因此,要想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我们政治教师就必须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只有用这些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才有可能教育学生学法守法。与此同时,要想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知识,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意识,仅有空洞的理论说教是不行的,必须通过大量的案例来讲解。因此,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十分注意了解和搜集一些典型的案例,尤其是那些贴进学生生活的具体案例和材料。我们可以把这些案例、材料制成电脑课件,在教学中以案说法,为学生提供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材。这样不仅遵循了教学中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思维发展规律,有效的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而且也使我们自身素质提高了,在处理师生冲突时会更加得心应手,师生关系更加融洽,教学成绩进一步提高,教育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树立守法榜样,做好言传身教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教师的工作不只是传授知识,只有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情感才能唤醒情感,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做出榜样。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身教胜于言教。如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学生,尊重他们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杜绝教育教学过程常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私拆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这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因此教师必须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形象对学生的影响。这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学法懂法,依法施教,做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正确行为引导学生,以自己的榜样力量感染学生,努力让自己成为学生心中的偶像,只有这样,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潜移默化,水到渠成。总之,只有教师守法为先,才能身正为范,法制教育才会点石成金。

三、注重课堂体验,落实法制教育

将法制教育融于课堂教学活动中去,丰富学生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政治教师的一个主要任务。但是,单纯地讲解法律条文,空洞的理论说教,不能真正落实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创设情景,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的过程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比如我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2011年9月,具有超常的程序能力被誉为“电脑天才”的吴盛宇戴着刑具走进了监狱。身为中学生的他,因为编写“木马病毒”,成为以新罪名“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获刑第一人。某白领孙俪按照收到老板QQ要求,在指定的账户上汇去现金1.1万元,而老板根本不知此事。警方经调查,孙俪老板的QQ遭到了“木马病毒”的袭击,已被盗号。警方根据对方的银行卡账号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广西的两名诈骗人。诈骗人落入法网后,供述了“木马病毒”的来源,制造“木马病毒”的吴盛宇也落入了警方的视线。当吴盛宇获知自己开发的“木马病毒”成为骗子作案的工具时,他后悔不迭。吴盛宇正是由于不懂法律才身陷囹圄。在教学中,我将此案例运用于《享受健康的网络交往》中,学生反映强烈,在为之惋惜的同时从网络的利与弊、如何正确上网、安全上网、遵守网络秩序等多个层面不断反思自己的言行,提升自己的法律觉悟。将生动的案例融入教学既可以为学生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中,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又可以法律知识“润物细无声” 的深入到每个同学的心田里。

四、抓住小事契机,渗透法制教育

小学法制教育 篇三

关键词:数学教学 渗透 法制教育 研究

通过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旨在使学生成为品学兼优、遵章守纪的一代新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基础学科的数学也必须重视法制教育,作为小学数学教师来说,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这一课题,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数学学科特点,我就法制教育在小数数学教学渗方面做了一些尝试。

一、挖掘教材法制素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充分挖掘数学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元素,是数学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关键。这就要求教师认真专研教材、开发挖掘数学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元素,寻找数学教学与法律知识的切入点和渗透点,把法律知识自燃融入数学教学之中。如:在学习“千克、克”的认识时,抓住时机,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一边指导学生通过用手来掂量物品感受重量,一边教育学生:“一克物品虽然很轻,但一克的危害却很大”。对学生进行远离、珍爱生命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的危害。同时利用天平称出1千克的重量,教育学生在生活中的买卖和交易,严禁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做到公平交易、诚实做人。既体现了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型,又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对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又如,在进行“税额与利率”教学时,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让学生对国家税法的初步了解;在进行人民币的教学时,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让学生知道爱护人民币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二、创设优美教学环境,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创设优美的教学环境和氛围,是营造课堂教学浓郁氛围的基础。在数学教学过程中,把法制教育设计成学生所熟悉的小问题,让学生真正做到“思而只知”,少一些传统的“强化性训练”,多一些富有新鲜意义的生活内容,更有利于激活数学课堂的活力,更有利于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如:有这样一道题:8个小朋友去野炊,有一辆限乘5人轿车,该怎么办?这样既对学生进行车辆超载教育,又渗透了车辆超载所带来的危害。在一年级“我们认识的数”中,让学生猜猜75岁应该是家中的谁?就可以对学生渗透尊老爱幼的思想;在讲授圆周率时,介绍我国伟大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祖冲之在追求数学道路上的感人事迹,培养学生迎难而上、坚韧不拔的毅力。在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使之与法制教育的自然融合,要注意渗透方法,切不可喧宾夺主,把数学课上成法制课。应以传授数学知识为主,法制教育为辅,达到德育、教育的双重教育目的。

三、丰富课内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教学活动,是激发学生学好数学的动力。在数学教学中,开展有益的课内外教学活动,既可以激发学生学好数学的兴趣,也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教学三年级简单的统计以后,让学生站在县城十字路口,一是让学生统计一分钟通过的各种车的数量,二是让学生认识到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同时严格按照红绿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这种形式的教育,不但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掌握了统计知识,又了解了交通法规,增强了他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观念。

还可以引导学生注意联系生活实际,观察身边事,体验生活经历,润物细无声地做到学习数学与法制教育有机融合。如:在四年级教学统计图时,要求学生调查一个网吧一个星期的人流量,并做出统计图。同时引用生活实例:一少年上网成瘾,成天沉浸在虚幻世界中,思想堕落,学业荒废,向妈妈索要上网费,如不给,竟以自己的妈妈的生命相要挟。父母含辛茹苦,却得来这样的后果。学生通过讨论,明白了上网不学习的不对,报答父母就要好好学习,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从而避免自小无知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班上进行口算抢答游戏,常常出现个别学生站起来回答,故意答错等现象,使游戏无法进行。针对这一现象,我在讲清游戏规则的同时,利用这一时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知道:游戏中的规则,就好比我们国家的法律,大家在游戏时不遵守游戏规则,游戏就无法进行。并以此要求学生,从小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行为习惯。

“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通过法制教育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渗透。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首先,有效地解决了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达到数学教学与法制教育的有机自燃融合,并非在主课时间来进行法制教育,这样可以通过授课教师的巧妙安排来实现法制教育,不但有助于主课内容的丰富,而且还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

其次,有效地解决了与《九年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之间的矛盾。法制教育渗透是依主课内容来确定,无需改变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也无需重新编印专门的法制教材。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四

关键词:心理档案;终身制档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186-02

心理健康教育档案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它不仅能够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监测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动态、提升教师教育的专业水平,同时,还在加强学校的科学管理、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等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教育价值[1](姚本先,2010年)。但在现今的心理档案工作中,其时效性和动态性做得不够,大部分的学校都是按自己的套路建立及管理心理档案,内容往往只具有阶段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而建立终身制的心理健康教育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并且从客观现实条件来看,也是可行的。

一、建立终身制的心理健康档案的必要性

1.个人方面。心理健康教育档案与学籍档案功能相似,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成长轨迹,学生和老师都能通过档案直接、快速地了解到个体的心理发展状况。终身制的心理档案能够提供连续性的保证,可以真实、客观地让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从整体上把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实时反映学生的心理诉求,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看待问题的片面性采取不恰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问题,以促进个体心理更为积极健康的发展。并且,针对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学生,终身制的心理档案也能反映出其接受心理咨询与辅导的进程及效果[1](姚本先,2010年),学生不会因为升学、转学等原因耽误心理矫治;当学生此后出现类似心理问题时,老师可以根据档案中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史探寻学生的心理问题是不是因为过去采用的咨询与辅导方法无效而引起的,从而寻找到更有效的方法帮助学生。

2.学校方面。终身制的心理档案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学校用于新一轮档案建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很多学校都是在新生刚入学的时候进行心理健康测评,然后以测评结果为主要资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期间除对个别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进行了心理咨询等辅导增加了档案内容,大部分学生的档案都很难进行更新,不能及时得到学生心理的动态发展情况。而当学生升学后,新学校又要通过相似的程序进行档案建立工作,很大程度浪费了人力、物力及财力。终身制的档案不会因为学生的升学而中断,档案的更新只需要根据新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心理成长变化情况对原有档案内容进行补充即可,提高了档案工作的针对性。

由此可见,不论从个人角度还是学校角度,终身制的心理档案较现在主流的各个学校单独建立的心理档案具有明显的优势,既能够连续反映学生心理发展的具体过程,又能为学校节约档案成本,一举多得,应该大力提倡。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终身制心理档案的实施还面临多种困难,然而笔者还是从以下一些方面看到了它能够得以实施的希望。

二、建立终身制的心理健康档案的可行性

1.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2](梁芹生,2004)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是实现及检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之一,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终身制的心理档案相较于单一阶段性的档案,还能保证心理发展的动态性,能够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更全面的资料。并且,教育行政部门也将学校心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纳入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效果的评价范畴[3](廖全明,2008)。这些文件的出台都为终身制心理档案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目前各大中小学都陆续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课、心理咨询等已不再是大学教育的专属,它们逐步在中小学得以推广和实施。很多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都配置了专职的心理健康老师,建设了具有学校特色的心理工作室,有的学校还出版了心理学的校本教材、创办了心理团体活动社团、开展亲子心理讲座、举办心理游园和心理情景剧表演等,各种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心理课程及活动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积极的、大力地支持,为终身制心理档案的建立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财力基础。

3.专业心理健康老师的培养加强。由于我国现阶段心理健康教育缺乏专业化的教师,因此国家也加大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心理健康教育专业设立了研究生课程,还有针对在职心理老师的专业培训课程。培训不仅旨在增强相关人员的心理学专业素养,还更加重视学校实践经验的积累。随着专业化师资队伍的出现,终身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档案的相关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为其全面推广提供了强硬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可能。

有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学校的环境和财力支持,以及专业教师的引导,相信终身制心理档案的推广和实施指日可待,为此,笔者从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三、建立终身制的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议

1.将学生的心理档案建立工作下移到中小学。前文有提到目前国家对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并且将心理档案纳入考评系统中。可实际操作中,许多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只是以活动课程为主,兼有少量心理咨询与辅导,而心理档案方面仍旧是大片空白。中小学教师可以利用心理课的教学时间完成常规的档案建立工作。且一些心理测验还可用于辅助课堂教学,如谈论到考试焦虑的话题,可以随堂进行中学生考试焦虑测验,测试结果还可以用于检验教学效果,以便教师及时改进和完善课堂教学。另外,针对个别学生的咨询或沙盘游戏,也可以通过心理档案记录下来,时时关注学生的成长变化。

2.运用现代化手段,以电子心理健康教育档案为主来实现终身制档案。现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档案还是以纸质的为主,但纸质材料更易受损和丢失,电子档案能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缺点,并且在管理上也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学校应用较多的是单机版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的统计与分析上得到优化,但建档和管理上稍有欠缺。网络版的心理档案管理系统在系统稳定性与应用实践方面推广性较差,可见还是应该加快心理健康档案系统的开发[4](韩香芝,2014),特别是在遇到学生转学、升学等情况的特殊时期,要顺利地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必须得依赖现代化手段,使得学生心理档案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为实现档案终身制提供技术支持。

3.确保学生的知情同意权,加大档案保密力度,以赢得学生的支持。知情同意权是指学生有在心理档案建立前知晓心理档案建档的内容、用途、管理方式等并获得其认可的权利。而在目前的心理档案建立与使用工作中这一点做得也不够到位[5](李向辉,2012),建立终身制心理档案更应该注意这一点,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另外,由于心理档案成为终身制,其流传时间和范围扩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规范也就提高了,保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高校应该在初次建档与档案移交时与学生签订相关协议,充分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同时让学生信任学校的档案保密工作,在心理档案中填写自己最为真实的心理状况,为后续心理咨询与辅导提供更加客观的资料,同时也为建立终身制心理档案提供有力的当事人支持。

4.各地学校相关心理健康组织机构应多多举办相关交流活动,相互参观学习。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成立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等组织,有的地区还会定期召开全省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场会[6](俞国良、王永丽,2002);全国性的还有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教育心理学分会等。应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机构凝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功能,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普及新兴的、有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建立及管理妙招;教师们也应该抓住这些机会,多多交流、学习有关档案建立及管理的经验,取长补短,去粗取精,更加完善本校的档案建立及管理机制。

5.借鉴其他档案建立的经验,根据具体情况推广到心理档案的建立上。总体来讲,心理健康教育档案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管理制度也不够具体和规范,因而可以从其他档案管理中借鉴经验。不论是人事档案,还是党员档案,都已经运行已久,都是有专职人员负责建立管理及应用的,而大部分的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则是由心理健康老师或者心理咨询人员负责的,一人多职,难免造成工作的疏漏。要加强心理健康档案的规范管理,实现档案的终身制,需要专职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负责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专项进行档案研究工作,制定出更完善的档案管理规则。

建立终身制心理档案利大于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其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普及和推广,因而这将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还需要广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相关心理学家、学校领导和教育者的不懈努力,以及学生、政府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以促进学校心理档案工作更加完善和系统,早日实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档案的终身制。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心理健康教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梁芹生。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探索,2004,(5):85.

[3]廖全明。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6):147.

[4]韩香芝。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的建议[J].高教管理,2014,(4):54.

小学生法制教育 篇五

孩子本是天真无邪的,可现在发生如此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我们学校法制教育本身也存在不少的误区。

一、误区

1.法制教育方法过于简单

近年来,大多数小学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聘请了法制副校长,但大多数小学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小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因此法制教育收不到好的效果。

2.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在学校教育中,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学校为了取得“好成绩”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忽视了小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导致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不够,法制教育多流于形式。

3.法律知识教学代替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小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面上,忽视了对小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仅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

4.忽视小学生法律素质养成教育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宄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宄几乎是一片空白。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囿于“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贱中忽视对小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二、出路

教育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无论是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还是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走出法制教育误区是刻不容缓的。

1.法制教育形式要多样

小学生对枯燥的法律条文不感兴趣,为此,学校应该注意从小学生年龄特点出发,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为使小学生对法律知识及依法治校的意义有比较清楚、正确、深刻的理解,学校可以采用公开论辩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根据小学生中存在的不同思想、反映和认识,编成若干论题组织正反双方展开论辩,以便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观念,使遵章守法观念在小学生的脑海里深深扎根。

比如:可以尝试启发式教学。老师提出问题,引导小学生思考、分析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运用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得出答案;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活动,对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小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有的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效果就很好,它不仅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了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和有关知识,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无私、法庭的神圣庄严,促进小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而且实现了小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目的。再则可以打破课堂的局限,开辟第二课堂,如参观监狱,到法院旁听案件审判,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参加普法宣传活动等,让小学生在生活中亲身感受法律的价值。这些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定受小学生欢迎。

2.要有完整的法制教育课程

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完整的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因此,学校要全面贯彻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学科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小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学校应通过家长会等方式使学校和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通过组织家长听取法制宣传讲座、对优秀小学生的宣传、以及由于教育方式不正确而使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分析,使家长了解到家庭普法的重要性,保证这一环节不脱节。

要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师生,在潜移默化当中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工作事半功倍,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3.学法必须与守法教育相结合

学校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只有与守法相结合,法制教育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小学生认知水平相对低下,非常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因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小学生权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很差,不懂得用正确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各学校要积极引导小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有的学校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让小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帮助小学生初步形成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教学时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预防和减少小学生违法、犯罪,教育小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小学生权利的双重目的。

4.加强小学生法律素质养成教育

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小学生的各种素质。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八十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推行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宄,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涵、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小学生正处于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初步形成,因此,对其法律素质的教育要以引导为主,注重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情感的培养、科学权利意识的确立,不能急功近利。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意与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在潜移默化中对小学生进行法律熏陶。小学生还没有形成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因此在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要抓住典型事例进行宣传,要使小学生更形象、更具体地感受法律的作用、法律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还要注重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要注重教师和小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同时,全社会也应当更多地关注青少年法律素养的教育,对不适宜青少年的社会现象要严格限制,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学校教师应特别对那些曾经有过痛苦经历的或因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小学生给予更多更好的关心和爱护,尤其是“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小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文化环境中健康的成长,使他们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抵御能力和免疫力不断加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小学法制教育 篇六

一、在课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语文学科的性质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课堂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课文是语文教学的主心骨,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

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必须将语文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语文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而要恰当地把握分寸,适时渗透,潜移默化。

“它们被困在浅水洼里,尽管大海近在咫尺,却回不去了!”抓住课文《这条小鱼在乎》中关键词语感悟、理解课文内容,从“困”、“浅水洼”、“近在咫尺”这些词语学生知道了小鱼所处的危险境地。若没有人救这些小鱼,就会。“他边走边看,不停地在每个水洼旁弯下腰去,捡起里面的小鱼,用力地把它们扔回大海。”从“边走边看”、“不停地”、“捡起”、“用力地”这些词语感受到小男孩非常细心地捡起每一条小鱼,把它们救回了大海。在对词句的品析中感受小男孩的善良和对生命的关爱。教学到此,可说已经基本完成了课文的德育目的。但可通过进一步深入挖掘,找出对学生进行“保护小动物、珍惜生命的意识”教育的渗透点。是呀,在这个美丽的地球上,生活着千千万万个不同的生命,他们都有生活的价值,我们人类只有善待生命、珍爱生命,和地球上所有的生物和谐相处,我们的生命才会有真正的快乐和幸福!这样通过引申拓展,引导学生明白什么情况下应该怎样做,什么情况下不能怎样做,对学生进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遵纪守法的教育。

再如人要孝敬父母、要努力学习、要诚实守信、要爱护公物等等这些都是法律。运用多媒体播放海伦・凯勒、张海迪、汶川地震中失去左腿的芭蕾女孩李月等自立自强的模范人物代表视频片段,再展示悬崖缝隙中迎风挺立的雏菊、沙漠中个性倔强的仙人掌、森林中织网觅食的蜘蛛等图片,让学生感悟生命的意义、生命的宝贵、生命的美好,从而明白一个人从生下来开始,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就拥有了法律赋予的最神圣的责任,那就是爱惜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回顾资料,对比自己,残疾人尚能如此坚韧执着,一草一木尚能如此顽强不屈,我们作为健康的人,比起他们,还有什么不善待生命的理由呢?是的,虽然生命短暂,但是,我们却可以让有限的生命体现出无限的价值。学生在教师的激情讲演中、循循善诱中体会到了生命的意义,也对法律有了初步的认知。在学生对尊重生命有了初步的感知后,我从“孝”字着手,引导学生学习《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文件。并着重强调,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二、在口语交际中渗透法制教育

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对世界观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进行“口语交际”教学时也应适时渗透法制教育。我经常引用生活中的、报刊上的、电视上的那些违法犯罪的事件,组织学生进行口语交际,因为这些最能激发他们表达的欲望和交流的热情。例如自己身边发生的小孩子横穿马路被车撞死的事件,孩子们小小的心灵受到强烈的震动,都会发自内心的感慨,劝告同学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面对有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收取学生“保护费”的事情,孩子们个个气愤填膺。老师因势利导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称“严重不良行为”里第三点是“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老师只需要往深处引导一下,学生便会“向青草更深处漫溯”。孩子们纷纷表示,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不了应该告诉老师或者其父母,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这样自然而然地就把他们的思维转向了对规则的认知上来。通过讨论交流,深化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强化对法律法规的认知。

三、在实践活动中渗透法制教育

生活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育素材。主动拓展教学空间,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活动,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特色。

例如举行“珍爱生命、远离”演讲比赛,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到对一个人、对一个家庭甚至是对一个社会的严重危害;开展“诚实守信”为主题的征文比赛,学生收集了大量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阐述了诚实守信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决心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孩子。讲故事比赛中,一个《小红帽的故事》,机警的有强烈自我保护意识的小红帽勇敢的形象,成为孩子们心目中的偶像。

四、在作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七

【关键词】案例教学 成人教育 计算机教学 应用

在计算机成人教育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在练习中提升的过程。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通过使用课前备好的案例,借助教学设备,在师生共同的分析和讨论下,发展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样,案例教学在计算机成人教育教学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案例教学在计算机成人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以问题为核心的求解模式,案例教学打破原有知识结构的界限,从系统的角度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本研究以电子贺卡制作案例为研究的内容,在开展案例教学前,班级的学生需要掌握word的使用方法,能够自主的进行网络访问。首先在案例展示提出本节课所要完成的任务,教师向学生展示课前设计好的电子贺卡,并提出要学生以这个贺卡作为参照,分小组进行电子贺卡的制作练习。其次,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完成这个电子贺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样例分组提取电子贺卡的相关元素设计制作。每个小组代表将本小组的制作过程和设计思路进行陈述。教师根据课前设计帮助学生分析制作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学生就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创新。再次,在各个小组作品制作完成以后,教师与学生进行分组点评和互评,最后教师就学生小组制作过程中的优点进行表扬,并指出制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二、案例教学在计算机成人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在计算机成人教育教学过程中,在使用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要做好教学内容的系统规划,按照案例教学的目标、教学内容的特点,联系学生计算机能力与基础,通过设计教学案例并就案例分析和优化,来提升学生的独立思索、集体写作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精细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做好案例的精心设计

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作为主体,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之前,首先要了解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帮助教师提升案例设计的针对性。成人学生与全日制在校生的差异很大,成人教育的学生很多都不是计算机专业的,因此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学生的基础水平差异为差发电。设计案例的时候,第一要选取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以更好的突出教学的重点,让案例能够涵盖课程的大部分知识。其次,所选用的案例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在结合学生日常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再次,教师要对所选取的案例,具有全面的驾驭和把握能力,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升案例设计的针对性。

(二)引导学生相互间的积极讨论

在计算机成人教育过程中,案例教学的使用需要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学会从多角度开展学习,创造适于学生学习的氛围,帮助学生能够全面的学会案例所蕴含的知识,并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使用、自由探索、大胆创新的意识。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通过有意识的引导学生与同学之间、与教师之间的合作,完成的问题解决能力发展的过程。

(三)注重课堂教学总结和评价

在成人教育教学中,因为成人学生有着较为成熟的世界观,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打破传统教学方法的约束,使用有效的评价方法对学生的学习结果做出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而评价的要求需要全面的、准确的、合理的来开展。同时,在评价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使用学生之间的互评,来提升评价的动态性和全面性。案例教学作为计算机成人教育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只有完善的总结与评价方法保障,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案例教学对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知识技能学习的促进与巩固。

(四)强化延伸拓展学习的开展

在学生逐步解决案例中相关问题和任务的基础上,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学会和掌握计算机相关的知识与应用能力。但是,因为计算机知识与技能的庞大性,如何提升成人教育对象的自学能力、继续学习的意识,是成人教育完成以后的重要任务。通过案例教学法,对案例操作与学习进行空间和时间的延伸成为提升学生后期自学能力的有效方法。因此,在成人教育开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促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需要就所采用的案例做出深加工,并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让学生能够在课下继续学习和探索。

三、计算机成人教育使用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选取难度要适宜

计算机成人教育的特殊性使得教师在进行案例选取的时候,要注意所选择案例的针对性和难度。这是因为学生的理解能力、操作能力差异性较大,如果所选取的案例不能够适应大部分学生学习的需求,符合大部分学生的学习水平,那么将会影响计算机成人教育的效果。所以,案例的选取要建立在学生现有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基础上,切忌过分超越学生的能力范围而使用案例进行教学。

(二)案例任务的设计要具有针对性

计算机成人教育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教师在课前做好全面、针对性、有效的备课。由于成人教育的独特性,学生的差异较大,导致课堂教学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完善、全面的课前准备,是提升案例教学在计算机成人教育应用效果的基础条件。

(三)案例教学要密切结合课程内容实施

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给案例教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避免从开始到结束都使用,而是要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一些基本的原理、概念的讲解还需要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传授给学生。所以,在使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教学内容为实施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选取合适的案例,来达到促进教学效果提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敏,赵显莲。成人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探析[J].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01)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要抓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范围和要求

*县教育局具有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通过实施本方案,要求在教育局内部建立并实行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清晰,执法依据充分有效,执法程序公开公正,保证行政执法文明规范,保障各项工作合法、有序、高效运行。

四、法定职能

(一)教育行政许可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教育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证书确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三)教育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对幼儿园实施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教育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1.义务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建设,必须列入市、县(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对教师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对校长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中小学德育工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5.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6.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8.中小学实验室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第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9.中小学校电化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10.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监管

法律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11.对学校财务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12.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3.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4.对学前儿童入园的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15.镇中心小学、镇成校和初级中学校长的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其他小学校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教育行政

1.对幼儿教育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教师过错行为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对乱收费行为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教育行政许可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的基本要求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体格检查按《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体检按《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2)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在接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育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证书确认的基本要求

(1)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2)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3)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4)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5)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三)教育行政处罚

1.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④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⑤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⑥撤销教师资格;

⑦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⑧责令停止招生;

⑨吊销办学许可证;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对幼儿园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②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3.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①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教育行政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区域内基础教育教学,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小学校长的任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关心爱护学生,团结教师,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教育局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县教育局各科室是履行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科室。

(一)行政许可科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工作流程

民办教育办学筹设申请受理审核筹设批准书正式设立申请受理踏勘、评议审批、发证。

(3)执法责任

①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受分管局长授权,负责最后审批)

②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受理,取证等工作)

2.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2)工作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分管局长(负责最后资格认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资格初认)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

(二)普教科

1.义务教育证书确认

(1)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2)工作流程

义务教育学时材料受理审核钢印盖章同意发证。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批)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受理等工作)

2.义务教育的管理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中小学实验室的管理、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监督管理、对学前儿童入园的监督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2)工作流程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落实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研等工作)

(三)职成教科和行政许可科

1.幼儿园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②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勘察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勘察、取证等工作)

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现场察看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察看、取证等工作)

(四)政工科

1.镇中心小学、镇成校和初级中学校长的任免

(1)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其他小学校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流程

政工科提供任免对象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实地考察政审局党委任命发文。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人事分管局长(负责向局党委推荐)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整理等工作)

2.对教师的管理、对校长的管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2)工作流程

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培训培养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落实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培训培养计划)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政工科和审计监察室

1.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①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材料审核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教师资格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取证、材料审核等工作)

2.对幼儿教育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④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⑥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流程

现场察看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察看、材料取证等工作)

3.对教师过错行为的处分

(1)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计财科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的管理、对学校财务的监督与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①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②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③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2)工作流程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计划财务分管局长(提出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研等工作)

(七)审计监察室和计财科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和计划财务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七、教育局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实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执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

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为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办案责任管理,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教育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错案范围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教育行政执法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错误处罚等问题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导致违法人逃脱行政处罚;

(二)收集证据不真实,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的;

(三)应用法律法规不规范或错误,定性不准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的;

(七)仗权枉法、打击报复、权钱交易,致使违法人逃脱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人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八)或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的;

(九)由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案件败诉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错案确认

有上述规定的错案范围之一的属错案。本制度追究错案确认机关为县教育局、市教育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错案确认以上述机关文字材料为准。

第三条错案责任

(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出现差错的,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二)案件审核人员对办案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未发现,本应纠正而未纠正,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于批准人的过错,使案件出现差错,应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确有证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无法发现作出的事实是虚假的或由于事实发生变化,导致决定出现差错,不追究责任。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个人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不追究责任。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

应追究的错案责任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可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造成错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一定后果违反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一年内造成两件(含二件)以下错案的,应扣发责任人当年年终目标奖50%,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造成三件(含三件)以上错案的,扣发当年年终目标奖,由发证机关收回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学习,并可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执法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外,还可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科室通报批评,并扣除该科室的全年目标奖。

(四)错误情节轻微,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五)对上级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多次发现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机构

(一)县教育局成立错案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纪检、督导、人事、局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

(二)发现错案应追究责任时,由审计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局追究错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县教育局作出的追究处理意见或决定,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单位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作出的追究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领导小组复查或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在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错案追究时效

(一)在本制度生效后发生的错案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篇九

关键词:创新教育; CDIO; 机械类专业; 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3-133-001

1.引言

21世纪的中国,“创新驱动”是产业升级换代、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也提出要“创新发展”,高等教育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主要阵地,教育的创新也不能滞后。高等教育的创新教育改革方兴未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36号),要求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入教育的深层次改革,指出在创新教育中存在“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要求“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教育部则颁布《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9号),表示要“将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和创新思维养成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高质量创新创业教育的需要调配师资、改革教法、完善实践、因材施教,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而创新教育离不开教育改革,离不开专业教学。只有学生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技能比较强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创新。针对“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这一弊端,将案例教学与CDIO理念引入教学无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缺点,使教学方法多样化,理论联系实际。

2.目前案例教学实施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2.1目前案例教学实施模式

目前案例教学的实施模式是:1.案例在实施之前提前给学生进行布置;2.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课堂探讨;3.教师进行点评;4.形成最终性报告。

2.2存在的问题

2.2.1目前案例教学模式只适合小班教学。目前案例教学模式虽然开放性、互动性较好,但该模式面对的班容量一般不宜过大,人数不应超过一个自然班(30人),否则,组织实施困难、教学效果将大打折扣。目前该种教学模式在河北工程大学:“CDIO项目”(一般每个小组为15人左右)实施效果较佳。

2.2.2对于工科专业大班教学目前案例教学模式不适合。但目前案例教学模式适宜在小专业、人数较少的专业进行实施,效果相对较好。但对于像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工科专业而言,学生专业人数较多,以河北工程大学为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14年招生324人,2015年招生240人,以30人为一个自然班,2014年合计11个班,2015年合计8个班。以2014年教学计划将11个班分为三个教学任务,每个任务不少于三个班,人数一般在90人左右,并且在阶梯教室上课,无论是人数还是教室不适宜开展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

2.2.3目前案例教学只局限于讨论完毕即结束而没有进行深层次挖掘,仅仅停留在最终教师点评,学生形成最终性报告这一阶段。对于学生而言可能仅仅是对此有感性认识,如果能够对此案例进行进一步挖掘,如改变参数、改变方案等,然后让学生再次进行课下学习、巩固,对于学生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会有一定帮助。

2.2.4学生实践能力及搜集资料、独立分析问题能力相对薄弱。在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后,大部分学生可能会从网上找一些资料,而对于运用中国知网、维普或者万方等专业数据库进行资料搜集、挖掘等方面还存在欠缺。同时,由于学生实践环节得到的锻炼较少,学生从实践中获得的能力对案例帮助较少。

3.基于创新教育和CDIO理念的机械类专业案例研究

3.1按照创新教育和CDIO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以符合工科专业的需求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获取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工程理念服务的能力。对于案例教学的选择任课教师一定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不同阶段,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等方面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实施。同时,案例的选择要考虑本门课程的特点,同时要兼顾综合性,尽可能设计一些贯通性案例、综合性案例。

3.2针对机械类专业大班教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保证案例实施的效果

对于机械类专业大班教学,进行案例教学应灵活进行。如将大班教学划分为不同组,以组为单位将学生在QQ群内形成不同的学习组,在学习组中教师提前将案例布置下去,由同组同学在学习组内进行讨论,小组成员都要进行发言,形成小组报告。任课教师将各小组讨论报告放到课堂上,由其他小组进行点评,任课教师最后点评。点评完毕,各小组根据其他小组的小组报告优化自己的内容,形成知识的巩固与能力的提升并重。此种方法解决了大班上课人数多、场所局限等问题,但教师的课堂之外的工作量大大增加,需要相关方面给予考虑。

3.3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

案例教学与普通的教学不同,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心血及额外的工作量。同时在案例教学中任课教师针对不同学生的表现基于最后的成绩,可能与现有评价体系产生矛盾。因此学校管理层应该根据案例教学新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以便教师更好的工作。

3.4将CDIO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形成新的教学模式

小学生法制教育 篇十

【关键词】法制教育 小学语文 渗透

0引言: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我国重要的国策之一。但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的影响和教育,在小学语文的课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就成为一项重要的环节。下面,本人就如何在发展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法制教育做出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1 .在小学的语文教学之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在小学的语文课堂中渗透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中:一、从小学教育培养的目标看,旨在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懂法、知法与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由于小学生处于学知识、长身体的黄金时段,也是学法懂法的最好阶段。因此只有让孩子树立简单的法律意识,认识一些基本的常识,并让其了解法律的运用,并将其运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会为人处世、遵纪守法,才能够达到语文教育目标所提出的要求。所以,在小学的阶段中,必须把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当作教育的重要任务来贯彻落实,要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知识水平,让每个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二是由于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与减少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任何不良的习惯与思想的形成,都是通过长期的经历慢慢养成的。因为小学生处于身心发展快速阶段,十分容易受到外界干扰与影响。由于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十分严重而普遍的网络危害。许多小学生沉迷于网络当中,受到色情、暴力等网络游戏、影视节目的影响,如果老师和家长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矫正和疏导,小学生将会在坏人的教唆之下,被人所利用,还可能染上打架斗殴、等恶习,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语文教师不但肩负着教书的重任,同时还背负着育人的难题,语文教师不仅要让学生掌握语文知识、语文技能,还必须要要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社会道理,让他们养成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之人。在进行语文的教学之中,老师应当借助一些经典的故事、案例与课文,让小学生们明白守法懂法的道理与好处,让他们了解到必要的常识,并养成守法、懂法的好习惯,为小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打下基础。

2.在小学生语文教学之中渗透法制教育主要的途径

2.1充分地挖掘课文的重要内容,并增加学生的法律常识。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长必定对他们宠爱有加,通常情况下放纵溺爱偏多,而严格要求偏少,再加上学校的教育与管理的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他们从小我行我素,顽皮任性。如果这些孩子再受到外界的不良因素影响,那就很可能会养成目无法纪、目中无人的恶习,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从当前的教学质量来看,许多的老师仅仅注重语文教学,认为只要学生的成绩好就达到了教学目的。然而却并不是这样。作为一名语文老师,应当充分地发挥语文教学育人的功能,并利用一些法制教育相关的材料给学生们上课,贯彻落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小学的语文教材当中,很多的课文内容都可以拿来进行法制教育的典型材料,老师们应当深入钻研语文教材,并挖掘出可以提供法制教育的题材。比如在教学《鸟的天堂》这篇课文时,文章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朋友说这里是‘鸟的天堂’,有许多(www.haozuowen.net)鸟在这树上做巢,农民不许人去捉它们”。老师们就可以这样提问:“这里为什么可以成为鸟的天堂呢?”当学生们在熟读课文之后方能明白,因为当地的人们不允许别人去捉鸟,鸟儿得到了安全的保护,才使得该地成为了鸟儿的天堂。紧接着,又可以从环保的角度来对学生们进行环保方面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可以让学生们明白,保护鸟儿,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可以把“爱鸟周”的相关知识讲述给学生,并开展“写爱鸟温馨提示语”的活动,激发学生的护鸟、爱鸟意识,并增强学生们保护动物的自觉意识;又如在教学《景阳冈》一课后,由此可以引出一些保护动物的法律常识。在此基础上,可以利用多媒体将一些恶意捕杀野生动物的新闻案例引入课堂,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如果肆意猎杀野生动物,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促使学生自觉地参与到保护动物等环保行动中来,将法律意识内化为学生自觉守法的行为。通过以上方式,可以使法制教育有效地渗透在语文教学中,既能够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又能够让学生受到法律常识教育,可谓一举多得。

2.2充分利用习作教学,提高学生法律认识习作是语文教学的重头戏,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平台。首先可以布置写长辈亲人之类的写人作文,除了让学生受到道德层面的感恩教育外,还应该以法律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方式,让学生进一步懂得孝敬父母、感恩父母的重要意义,使学生明白子女赡养父母是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可以通过写观后感、读后感之类的习作,增加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譬如在写好人好事作文时,笔者发现个别学生对拾金不昧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拾金不昧的人是非常傻的。针对这一错误认识,笔者播放了拾到东西不归还而引发法律纠纷的新闻视频给学生看,让学生明白拾到东西应该归还给失主或上交国家,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拾到东西拒不归还,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仅让学生在习作中增长了见识,丰富了写作素材,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更多的法律常识,其法律观念也进一步增强。第三是通过写日记渗透法制教育。作为语文教师,通过批阅,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健康指导,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

2.3切实利用语文活动,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在语文教学中,我们要积极缩短教学与生活的距离,主动拓展教学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语文课外活动,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获得情感体验,从而巧妙地渗透法制教育。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积极开展“演讲”“讲故事”等活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信待人等良好习惯。如开展“诚信”演讲比赛,全班学生就这个话题收集大量的素材,较全面地讲述了诚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决心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孩子。

3.结术语

综上所述,在语文教学中应渗透法制教育,这是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培养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的方法。作为一名语文老师,必须深刻地认知到法制教育对学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必须发掘教材的内容,整合与引入各种法制类教育的资源,并积极地利用语文教学、活动、日记等方式进行对孩子的教育,让法制教育之花绽放在语文课堂之中。

【参考文献】

[1]姚莲菊。小学语文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浅谈[J].政府法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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